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 安全监督检查。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 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2、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 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有 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4、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八、地方各级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 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件。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十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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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ABC 、电工、焊工、高空、制冷、叉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物业经理和物业项目经理、食品安全管理员、危化品安全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管理员、一般企业安全管理员和主要负责人、建筑八大员(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质量员、监理员、标准员、劳务员、机械员、材料员、测量员等)、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BIM工程师、装配式工程师、智慧消防工程师、智慧建造工程师、全过程咨询工程师、茶艺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指导师、初级会计、
联系方式参照如下:
学校:深圳豪德教育培训学校
上班时间:上午9:00--下午20:00(礼拜正常值班)
联系人:黄老师(网页上有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深圳龙华新区民治东边商务大楼13楼1306
乘车:地铁:环中线5号线--民治站(深圳北站下一站);
公交:(民治)沙元浦站 或者 民康路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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